农业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农业部决定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设立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二、
将第六条修改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成立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负责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及安全评价申报的审查工作。”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应当制定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操作规程,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可追溯管理。”
三、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农业部依法受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请。申请被受理的,应当交由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审。农业部收到安全评价结果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条例》的规定作出批复。”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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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19年)
-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年)
-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2021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2019年)
- 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199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