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2005年)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
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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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健康委关于宣布失效第三批委文件的决定(2018年)
- 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05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意见(2009年)
- 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
- 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的意见(2015年)
- 主要林木育种科技创新规划(2016—2025年)(2016年)
- 水利部特定飞检工作规定(试行)(2019年)
- 能效信贷指引(2015年)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五家渠市的批复(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