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消除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适用本规定。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其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应急处置”是指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为控制、减轻、消除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采取的响应行动;“应急防备”是指为应急处置的有效开展而预先采取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2000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 国务院关于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的批复(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希腊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4年)
- 关于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意见(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23年)
-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08年)
- 2000年机电产品《配额产品目录》和《特定产品目录》(2000年)
- 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2013年)
- 国务院关于暂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的通知(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