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邮市场监督管理,规范集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集邮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集邮票品经营活动和集邮市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集邮票品经营,是指以集邮票品实物交易为目的,从事集邮票品的销售活动以及集邮品的制作活动;集邮市场是指以集邮票品为交易对象的市场。
第三条 集邮票品包括邮资凭证和集邮品。邮资凭证包括邮票、邮资符志、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等;集邮品是指邮资凭证的制成品。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发行的邮资凭证进入我国境内,按照集邮品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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