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促进信托公司安全、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净资本,是指根据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结构的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各固有资产项目、表外项目和其他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对信托公司实施净资本管理的目的,是确保信托公司固有资产充足并保持必要的流动性,以满足抵御各项业务不可预期损失的需要。
本办法所称风险资本,是指信托公司按照一定标准计算并配置给某项业务用于应对潜在风险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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