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病人选择医生促进医疗机构内部改革的意见(200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引进竞争机制,促进医疗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为病人提供优质服务,现就城镇医疗机构实行“病人选择医生”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
“病人选择医生”是让病人充分行使对医疗服务的选择权,是调整医患关系的重大改革。通过“病人选择医生”,带动医疗机构内部各环节、各岗位公平有序的竞争,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医疗水平和工作效率。
二、
实行“病人选择医生”必须“以病人为中心”,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原则;坚持全员参与、公平竞争,使每一名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都得到充分展示才能和工作业绩的机会,做到多劳多得、优劳优得。
三、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让居民自主选择社区医生。社区医生应熟悉了解社区内外卫生资源情况,帮助病人选择专科服务,协助病人转诊和会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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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
- 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年)
-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
-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2年)
-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2004年)
-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2009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