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卫生和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内地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关负责所辖区域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从事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饲养、运输、中转、贸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依法接受海关的监督管理,履行动物防疫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承担社会责任,确保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卫生和食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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