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水平,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工作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改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和城市轨道交通甩项工程需进行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工作。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技术规范开展评估工作。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由线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按职责协商组织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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