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水平,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工作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改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和城市轨道交通甩项工程需进行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工作。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技术规范开展评估工作。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由线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按职责协商组织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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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18年)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6年)
- 关于规范涉外版权合作期刊封面标识的通知(2000年)
-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2004年)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2021年)
- 国家统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7年)
- 邮政局关于推进邮政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2017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