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细则(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工作,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申请、初审、评审、延续和变更等事项。
第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并将通过认定的防雷工程专业资质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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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气象局关于公布已废止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2016年)
- 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2001年)
- 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2002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008年)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联合接访工作的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青海省调整西宁市行政区划的批复(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