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细则(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工作,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申请、初审、评审、延续和变更等事项。
第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并将通过认定的防雷工程专业资质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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