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13年)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
-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13年)
-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11年)
-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
- 中国气象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7年)
-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11年)
-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气象局关于公布已废止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7年)
- 中国气象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4年10月)
-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细则(2013年)
-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经认定合格,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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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气象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7年)
- 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九附加议定书(202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3年)
- 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 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2013年)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2001年)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