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
-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年)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4年)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0年)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年)
-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气象局关于公布已废止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4年10月)
-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细则(2013年)
-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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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和江苏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批复(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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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广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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