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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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05年)
- 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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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侦查工作的补充规定(1987年)
- 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1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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