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基础设施的维护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港口基础设施,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的码头及其同步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
本规定所称港口基础设施维护,是指为了保持或者恢复港口基础设施良好技术状态而采取的检查、检测评估、维修等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2012年)
- 在纪念刘少奇同志诞辰12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习近平(2018年)
-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2010年)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试行)(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 国务院关于核定公布南海西北陆坡一号、二号沉船水下文物保护区的批复(2024年)
-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1989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有关政策的批复(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