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基础设施的维护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港口基础设施,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的码头及其同步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
本规定所称港口基础设施维护,是指为了保持或者恢复港口基础设施良好技术状态而采取的检查、检测评估、维修等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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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18年)
-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1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年)
- 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2017年)
-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 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2023年)
-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央管理企业脱钩后印章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