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管理,维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管理、修缮责任,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的异产毗连房屋。
本规定所称异产毗连房屋,系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所有的房屋。
第三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按照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所有权证规定的范围行使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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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年)
-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2019年)
- 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2006年)
- 国务院关于环保总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的批复(2002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证监会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2021年)
- 公安部关于做好水上簿证牌管理工作的批复(1996年)
-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
- 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6部规章的决定(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