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管理,维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管理、修缮责任,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的异产毗连房屋。
本规定所称异产毗连房屋,系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所有的房屋。
第三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按照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所有权证规定的范围行使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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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年)
-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14年)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设立茂名市茂港区的批复(2001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年—2010年)(2006年)
- 关于推进县(市)科技进步的意见(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8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