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管理,维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管理、修缮责任,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的异产毗连房屋。
本规定所称异产毗连房屋,系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所有的房屋。
第三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按照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所有权证规定的范围行使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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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2003年)
- 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2002年)
-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2010年)
-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2025年)
-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2007年)
- 全国教育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
- 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