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2021年)

引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工作推进会。长江流域十九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上海、武汉、南京海事法院派员参加了会议。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及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应邀参加会议。
会议认为,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致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贺信重要指示精神,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积累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有益经验,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高效利用、生物多样性保护、气候变化应对等。要按照“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坚持生态优先、共抓大保护、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要准确理解《长江保护法》作为我国第一部流域专门法律的重大意义,推动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创新,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会议要求,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要树立正确的审判理念。严格贯彻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适用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有机衔接,强化对环境污染者、生态破坏者的相应责任追究。全面贯彻“两山”理念,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绿色原则、绿色条款,准确把握物尽其用与绿色使用的关系、意思自治与绿色干预的关系、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正确适用《长江保护法》,坚持生态环境系统保护和治理,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推进长江上中下游、江河湖库、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有效提升流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充分发挥预防性公益诉讼的功能作用,将生态环境保护的阶段提前至事中事前,避免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
会议对当前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的一些突出、疑难法律适用问题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形成纪要如下:

一、 关于非法采砂、非法捕捞案件的审理

1. 严格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理非法采砂案件既要考虑采砂行为造成的涉案砂石资源破坏的数量、种类、品质和被破坏程度,也要考量采砂行为对水底生物栖息地生态环境危害程度、堤防安全、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认定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2. 严格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法审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案件,准确把握入罪条件;构成犯罪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要求,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涉案水生生物的濒危程度、数量价值,以及行为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作为量刑情节,对积极主动修复生态环境的行为人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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