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管理。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以下简称“贮存许可证”)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许可证(以下简称“处置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和规模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活动。
同时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分别取得贮存许可证和处置许可证。
核设施营运单位利用与核设施配套建设的贮存设施,贮存本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不需要申请领取贮存许可证;贮存其他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贮存许可证。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2013年)
-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2021年)
-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2011年)
- 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2005年)
- 生活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办法(2011年)
-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