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条
为规范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根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和《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以下简称赴台旅游),可采取团队旅游或者个人旅游两种形式。
大陆居民赴台团队旅游应当由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组织,以团队形式整团往返。旅游团成员在台湾期间应当集体活动。
大陆居民赴台个人旅游可自行前往台湾地区,在台湾期间可自行活动。
第三条
组团社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从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并提出经营赴台旅游业务申请的旅行社范围内指定,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组团社名单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
除被指定的组团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
第四条
台湾地区接待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的旅行社(以下简称地接社),经大陆有关部门会同国家旅游局确认后,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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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长江港航公安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15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通知(2004年)
- 外交部发言人2001年4月18日发表谈话(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2024年)
-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