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业寄递安全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障从业人员、用户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邮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邮政业务、快递业务,接受邮政服务、快递服务以及对邮政业寄递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业寄递安全的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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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2000年)
- 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1999年)
-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承销企业债券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2000年)
- 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年3月)
- 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2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2000年)
- 卫生健康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医药局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2019年)
- 进一步深化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2018年)
- 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