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

建设部决定对《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第二十条第七项改为第八项;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证书的”。
二、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构收回其注册证书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作废;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 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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