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范交通运输统计活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统计体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交通运输统计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交通运输统计活动包括: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及城市客运领域和综合交通运输统计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活动的组织实施。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铁路、民航、邮政领域统计活动的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部统计工作部门负责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归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其他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相关统计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活动的组织实施,按照职责和规定开展综合交通运输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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