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道路运输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处理服务质量投诉,加强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是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以下简称服务质量投诉)的受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
各级运政机构受理服务质量投诉应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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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2005年)
- 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认定条件和办法(2000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2005年)
- 关于修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消全国运动会由北京、上海、广东轮流举办限制的函(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2018年)
-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年)
- 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2021年)
- 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