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以下简称“次级债”)的募集、管理、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为,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次级债,是指保险公司为了弥补临时性或者阶段性资本不足,经批准募集、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且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的决定(2013年)
-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6年3月9日)
- 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2006年)
- 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23年)
- 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
- 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肯尼亚共和国联合公报(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