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便利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促进支付机构外汇业务健康发展,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付机构开展外汇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外汇业务,是指支付机构通过合作银行为市场交易主体跨境交易提供的小额、快捷、便民的经常项下电子支付服务,包括代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市场交易主体,是指电子商务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
第三条 支付机构依据本办法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以下简称名录登记)后方可开展外汇业务。支付机构应遵循“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及“尽职审查”原则,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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