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2010年)
第一条
为督促期货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建立并完善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和健康运行,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及《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指根据股指期货的产品特征和风险特性,区别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以下统称各派出机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联合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本规定的各项工作要求。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金所、中期协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监控中心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核查验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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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九〇年国库券条例(1990年)
-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2011年)
- “十二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规划(2011年)
- 国务院关于迁移英国使馆旧址文物建筑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1987年)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1年)
- 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2016年)
- 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
- 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