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
本规定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应当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确保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达到规范规定的抗震设防目标。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电站项目清理及近期建设安排有关工作的通知(2005年)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4〕第13号(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22年8月31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20年)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规定(2003年)
- 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