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的实施意见(2002年)
(二〇〇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近年来,一些地方进行了供销社与棉花购销、加工企业(以下简称棉花企业)分开的改革探索,取得初步成效。为全面推开和规范社企分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7号,以下简称国发〔2001〕27号文件)精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社企分开的目标和原则
(一)
社企分开的目标。供销社各级联社与其所属的棉花企业在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企业改革的基础上,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并按其出资额行使出资人代表职能,把棉花企业建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法人,发展跨地区、跨所有制、贸工农一体化的棉花企业集团,促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棉花流通体制。
(二)
社企分开的原则。按照清产核资后有关部门确认的出资比例分担债权、债务,保护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悬空、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维护债权方利益,确保国家、集体资产不流失;妥善安置企业职工,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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