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远洋渔业管理,维护国家和远洋渔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促进远洋渔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远洋渔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公海和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捕捞以及与之配套的加工、补给和产品运输等渔业活动,但不包括到黄海、东海和南海从事的渔业活动。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远洋渔业工作,负责全国远洋渔业的规划、组织和管理,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远洋渔业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远洋渔业的规划、组织和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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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2010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第三条有关奖金的规定的通知(1984年)
- 暂住证申领办法(1995年)
-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3年)
- 关于反倾销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24年)
-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2011年)
- 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2016年)
- 文化部关于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2002年)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