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倾销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2002年)
第一条
为保证反倾销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在反倾销立案公告以及反倾销裁定公告(以下简称反倾销公告)中确定反倾销立案调查的产品范围和适用反倾销措施的产品范围(以下简称反倾销产品范围),海关自公告规定之日起实施。
第三条
反倾销公告实施后,反倾销产品范围的调整均需在外经贸部相关对外公告中确定,海关自公告规定之日起实施。
第四条
外经贸部反倾销公告产品范围的调整程序按本规则进行。
反倾销公告产品范围的调整程序包括申请程序和外经贸部受理申请、调查、决定及公告程序。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和《国防基础科研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
-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
- 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审批暂行办法(2003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决定废止《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委令(2017年)
- 农业保险条例(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2016年)
-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2016年)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