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证申领办法(1995年)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暂住证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乡、镇,在其他地区暂住的证明。
暂住人在暂住地办理劳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时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
第三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下列人员,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用的人员;
(二)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
(三)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
(四)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
(五)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第四条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人员,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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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关于废止《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和《暂住证申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2015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09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加强中非合作促进互利共赢中非领导人与工商界代表高层对话会暨第二届中非企业家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8号(2016年)
-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202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