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远洋渔业管理,维护国家和远洋渔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渔业资源,促进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远洋渔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公海和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捕捞以及与之配套的加工、补给和产品运输等渔业活动,但不包括到黄海、东海和南海从事的渔业活动。
第三条
国家支持、促进远洋渔业可持续发展,建立规模合理、布局科学、装备优良、配套完善、管理规范、生产安全的现代化远洋渔业产业体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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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7号(2002年)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
-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 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2021年)
- 邮政局关于推进邮政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
- 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监委关于促进先进光伏技术产品应用和产业升级的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批复(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