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远洋渔业管理,维护国家和远洋渔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渔业资源,促进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远洋渔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公海和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捕捞以及与之配套的加工、补给和产品运输等渔业活动,但不包括到黄海、东海和南海从事的渔业活动。
第三条
国家支持、促进远洋渔业可持续发展,建立规模合理、布局科学、装备优良、配套完善、管理规范、生产安全的现代化远洋渔业产业体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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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和旅游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深化“互联网+旅游”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我国参加国际展览局和世界博览会工作有关问题的函(2001年)
-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 关于加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管理的通知(1999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年)
-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2011年)
-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
- 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