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远洋渔业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远洋渔业扶持政策,保障远洋渔船航行作业安全,促进远洋渔业规范有序发展,履行相关国际义务,适应国际渔业管理要求,根据《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农业农村部批准从事远洋渔业生产的渔船(含渔业辅助船),应当安装船位监测设备并纳入农业农村部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系统(以下简称“船位监测系统”),由农业农村部实施船位监测。
第三条 远洋渔船纳入船位监测系统是远洋渔业项目审批的必要条件,船位信息报告情况是项目年审的重要内容,船位数据是核定有关政策性补贴、监督执行有关政策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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