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运输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管理,负责机场安全、正常运行的组织和协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机场的运行安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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