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91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规章名称修改为“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二、 将第一条中的“民用机场”修改为“运输机场”。
三、 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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