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用航空油料的适航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民用航空活动秩序,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油料及其供应企业、民用航空油料检测单位和民用航空油料试验委任单位代表的适航审定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中有关用语含义如下:
(一)局方: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及民航地区管理局。
(二)民用航空油料试验委任单位代表:指由局方委任的,局方以外的、在委任范围内从事民用航空油料试验的组织或机构。
(三)民用航空油料:指为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提供动力、润滑、能量转换并适应航空器各种性能的特殊油品。包括航空燃油、航空润滑油、航空润滑脂、航空特种液及添加剂等。
(四)民用航空油料检测单位:指为民用航空油料提供检测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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