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2019年)
第一条
为督促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是指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以下简称教育督导部门)为行政区域内每一所经审批注册的幼儿园(含民办)配备责任督学,实施经常性督导。
教育督导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幼儿园布局和规模等情况,原则上按1人负责5所左右幼儿园的标准配备责任督学。
教育督导部门按统一规格制作标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职责,在幼儿园大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三条
教育督导部门按照《督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聘任熟悉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为责任督学。
第四条
教育督导部门对责任督学进行日常管理:
(一)对责任督学颁发督学证,实行登记管理。
(二)对新任责任督学进行入职培训,对入职后的责任督学进行定期集中培训。
(三)对责任督学实行定期交流。
(四)建立责任督学考核制度,对责任督学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对优秀责任督学给予表彰奖励。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摘要)(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的决定(2021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21年)
- 在第二十五次东盟与中日韩领导人会议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22年)
- 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
-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2012年)
- 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198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佛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