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2017年)
中央党校、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共青团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
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二、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 国家主席江泽民就美国纽约和华盛顿地区一些地方受到严重袭击致电美国总统布什(2001年)
- 关于增发国债投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
- 关于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工作组组成的通知(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具有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的批复(2006年)
- 公安部关于正确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的批复(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雅安地区设立地级雅安市的批复(2000年)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