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备案机构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系统)开展备案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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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关于《海口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环境与健康工作规划(2017年)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
-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1994年)
-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201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沿海港口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2011年)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