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监管,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是指下列进行程序化交易的投资者: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投资者等证券公司的客户;
(二)从事自营、做市交易或者资产管理等业务的证券公司;
(三)使用证券交易所交易单元进行交易的公募基金管理人、保险机构等其他机构;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第三条 程序化交易相关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业务规则,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影响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扰乱正常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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