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
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权利要求书有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权利人应当在起诉状中载明据以起诉被诉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起诉状对此未记载或者记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权利人明确。经释明,权利人仍不予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条
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因明显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导致说明书无法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且不属于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专利权因此被请求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在合理期限内专利权未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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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安徽省黟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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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
-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管理办法(2011年)
-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及其人员、成员国代表特权与豁免公约》的决定(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河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行方案的复函(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