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年)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2015年)
- 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一带一路”发展战略要求做好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通知(2015年)
-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
-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别纳税调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以及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
转让定价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六章和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以下简称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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