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08年)
为全面推进水利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水利部对现行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水利综合经营管理规定》等6件规章,宣布《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等3件规章失效。
一、 决定废止的规章
1.
水利综合经营管理规定(1988年12月21日水利部水综经〔1988〕7号发布)
2.
水文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10月15日水利部水政〔1991〕24号发布,2005年7月8日经水利部令第25号修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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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的复函(2002年)
-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三)(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上海等9个城市开展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的复函(2015年)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20年1月11日)
-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2014年)
- 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2009年)
-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