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一条
为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投资行为,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合格境外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政府投资机构、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国际组织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鼓励使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第三条
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委托符合要求的境内机构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依法委托境内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
第四条
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建立并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运作、资金管理等行为符合境内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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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2013年)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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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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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疫苗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9年)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
- 全国粮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3年12月)
-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铁路、水路沿线交通部门军事代表条例(197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