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一条
为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投资行为,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合格境外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政府投资机构、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国际组织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鼓励使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第三条
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委托符合要求的境内机构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依法委托境内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
第四条
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建立并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运作、资金管理等行为符合境内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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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2013年)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 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4年)
- 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实施方案(2014年)
- 科技部教育部国资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中国科协关于动员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意见(2009年)
- 合资铁路与地方铁路行车安全管理办法(2000年)
-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1995年)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05年)
-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保监会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