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2008年)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执法体制,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工作,根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证监会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
行政处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人。
第三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工作人员和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其他机构的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第四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实行“主审—合议”的案件审理制度,行政处罚案件由1名委员主审,2名委员合议。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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