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
(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四条
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执行。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本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或者资源状况、开采条件相近矿山的税率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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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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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私合营暂行条例(1954年)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8年)
- 2000年机电产品《配额产品目录》和《特定产品目录》(2000年)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1999年)
- 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2018年)
-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2021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