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药品行政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依照条例履行药品行政保护职能的行政机关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药品行政保护办公室,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受理和审查药品行政保护申请、药品行政保护撤销申请、侵权处理申请;
(二)提出授权或驳回的意见;
(三)提出对药品行政保护撤销和侵权处理的意见;
(四)设立登记簿,对药品行政保护的申请、授权、驳回、撤销、终止等事项进行登记;
(五)对药品行政保护的受理、授权、驳回、撤销、终止等有关事宜进行公告;
(六)办理与药品行政保护有关的其他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2006年)
- 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对口支援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实施方案(2013年)
-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2020年)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西省九江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2002年)
-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