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为了在审判工作中正确适用督促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对适用督促程序处理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
第二条
共同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各有关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书面申请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补正期间不计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期限。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2009年)
-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2016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2025年)
- 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2011—2020年)(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调整宝山区和崇明县行政区划的批复(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