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未依照本规定要求制发的各类文件,不认定为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管理行政相对人的依据。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核、发布和清理等,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下列事项:
(一)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
(二)违法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或者增加下级部门义务;
(三)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等内容;
(四)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五)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六)规定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的措施,或者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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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6年)
- 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1994年)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2020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10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