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第十七条修改为:“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二、
第十八条修改为:“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三、
第二十六条第六项修改为:“(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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