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第十七条修改为:“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二、
第十八条修改为:“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三、
第二十六条第六项修改为:“(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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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
- 地震灾区地表水环境质量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监测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2015年)
- 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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