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一条 为加强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审议、发布、解释、备案、评估、清理等,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征收事项;
(五)行政收费事项;
(六)行政检查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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