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2023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更好发挥各市场的功能,激发市场活力,为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提供差异化、便利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总体安排,就北交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转板提出如下意见。
一、 基本原则
(一)
市场导向。顺应市场需求,尊重企业意愿,允许符合条件的北交所上市公司自主作出转板决定,自主选择转入的交易所及板块。提高转板透明度,审核过程、标准全部公开。
(二)
统筹兼顾。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加强沟通协调,做好制度规则的衔接,促进各板块协调发展,保障企业合法权利。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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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2023年)
-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吉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2002年)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2010年)
- 关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2007年)
- 中国水产学会范蠡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试行)(2008年)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