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管理,保护创作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美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美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
本办法所称美术品经营活动,是指美术品的收购、销售、租赁、装裱、经纪、评估、咨询以及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比赛等活动。
第三条
文化部负责全国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美术品市场的发展规划,审批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立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经营单位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相应的美术品经营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
- 家电下乡操作细则(2009年)
- 国家沙漠公园试点建设管理办法(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2022年)
- 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2019年)
- 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16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2005年)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